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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初設或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民眾應依法參加健保

【本報訊】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者,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出境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鑑於邇來迭有自境外返臺辦理初設或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民眾,因不知設籍後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規定而產生爭議,爰澎湖縣政府民政處提醒鄉親,設籍後應依法參加全民健保,以保障己身健保權益。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撥 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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