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德彬、王天河、徐堅、張丙录、李海、李靖、徐慶東、王從周、曾松、楊東、肖國民、印超、劉明洪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謝德彬受雇於自稱「蔡志立」之成年男子;王天河、徐堅、張丙录、李海、李靖、徐慶東、王從周皆受雇於巴拿馬籍「銘霞號(MING XIA)」船舶。
謝德彬、王天河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許,分別接獲「蔡志立」、「陳老闆」指示,欲前往菲律賓馬尼拉載運貨物未果。後又轉往越南CAILAM港,嗣於109 年10月3 日下午某時,完成裝載菸品11,158箱後,至福建省東山島外海等候欲接運菸品之大陸籍船舶。
兩船會合後,因海象不佳致難以併靠,經「蔡志立」指示澎湖距鎖港東南約0.5浬處海域,自「銘霞號」卸運上開菸品至「浙台漁運625 號」上。10月30日晚間7 時許,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接獲通報前往查緝。
法院指出,審酌被告謝德彬、王天河、曾松及楊東等4人非法使13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人數非少,並就未經許可入國、輸入私菸等犯行位居要職,犯罪情節自較其他被告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