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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尚有欠繳109年使用牌照稅 應儘速繳清稅款免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若車輛尚有欠繳使用牌照稅的民眾,應儘速繳清稅款,以免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109年度使用牌照稅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如車主未於109年底前繳清當年度之稅款,倘於110年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依上揭規定另外處以罰鍰,稅務局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應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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