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口販運」定義如下: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社會處表示,希望藉此宣導讓更多民眾加入防制人口販運的行列,發揮人溺己溺精神,並隨時注意人口販運的發生,全民一起加入通報行列,如有發現疑似人口販運事件,請立刻撥打移民署通報專線02-2388-3095(我想爸爸響鈴救我)或110,讓全民捍衛人權!共同打擊人口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