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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預告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本報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配合107年7月27日交通部修正發布之「船舶設備規則」第242條之3規定,對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辦識系統船載臺(AIS),同步酌修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各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最高漁船數、調整娛樂漁業活動範圍區域、因應該署漁業監控中心成立調整監控通報查詢流程,及強化娛樂漁業漁獲查報機制等事項,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各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最高漁船數。

二、修正漁業人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時應檢附之文件。

三、新增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

四、因應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成立,修正監控通報查詢流程及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之處理程序。

五、修正漁業人或船長應於「國內港口沿近海漁獲物卸魚聲明書資料庫」電子化系統填報漁獲資料之規定。

六、擴大娛樂漁業活動範圍為三十浬。

農漁局表示,相關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函請各鄉市公所轉知所轄村里辦公室(鄉市辦事處)協助張貼週知外,也可於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網頁及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查詢。

農漁局籲請業者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電話:02-2383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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