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市公所表示,本次清查對象以109年度經澎湖縣政府核定符合之受補助者為主,為免申請人往返奔波及提升清查作業時效,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等,已由電子化方式查調,不須另行檢附,但必要時仍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清查期間為了確保申請人權益,請務必配合受理時間,於期限內檢附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辦理清查。逾期未申請者,自110年1月起停發該項生活補助。本次清查核定符合資格者,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補助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核定不符,申請人亦得檢附相關新事證,於期限內提起申覆。如有疑問,請逕洽戶籍所在地里辦公處、馬公市公所社會課或澎湖縣政府社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