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函釋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可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逾期辦理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