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契稅條例分屬不同之稅法。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凡不動產(如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將房屋贈與他人,雖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應由受贈人自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可至1萬5千元,但以應納稅額為限。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