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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輔導及稽查

【記者莊惠惠報導】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明(110)年1月1日起包裝、散裝產品及所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皆應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本縣已開始輔導轄區內賣場、超市、超商、雜貨店、傳統商行、傳統市場、攤商等包裝、散裝食品販售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正確標示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

另配合政府開放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輸入政策,轄內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部份,衛生局同時加強查核,使外食消費族群亦能明確判斷餐飲業者使用之豬肉、牛肉之肉品原產地(國),讓鄉親可以安心自由選購,保障縣民消費權益。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表示,即日起至今(109)年年底止是政策輔導期,衛生局會積極輔導所有食品販賣業、製造業及餐飲業者,做好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請業者落實食品標示規定。如明(110)年1月1日後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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