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已開始輔導轄區內賣場、超市、超商、雜貨店、傳統商行、傳統市場、攤商等包裝、散裝食品販售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正確標示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
另配合政府開放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輸入政策,轄內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部份,衛生局同時加強查核,使外食消費族群亦能明確判斷餐飲業者使用之豬肉、牛肉之肉品原產地(國),讓鄉親可以安心自由選購,保障縣民消費權益。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表示,即日起至今(109)年年底止是政策輔導期,衛生局會積極輔導所有食品販賣業、製造業及餐飲業者,做好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請業者落實食品標示規定。如明(110)年1月1日後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