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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判決移轉案件 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義務人於訴訟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經法院和解,依和解筆錄記載,應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移轉土地,如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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