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說明,依據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贈與房屋在未移轉登記前,如受贈人死亡,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請求贈與人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契稅申報,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申報;但若是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