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另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籲請納稅義務人,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情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即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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