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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菸品業者 應注意菸品擺放規定

【記者李三祿報導】對於報載「賣香菸限制多 合法菸酒零售商店家 痛斥政府糟蹋人」新聞,對現行「菸害防制法」就商店販售及陳列菸品的規定有誤導視聽之虞,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針對報導與事實出入部分,特予說明。

有關「西嶼橫礁村位於碼頭旁邊的合發雜貨店,是一家領有牌照的菸酒零售商」、「日前衛生局下鄉抽查,進店時發現櫃子排列各種牌子的香菸,隨即拿布遮掩起來,並告知香菸不能露白的規定;店家問其原因,抽查人員的說法是,恐會引誘未成年青少年想抽的念頭;後來抽查人員又限制櫃內香菸僅能排列一排的通告」。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表示,本案為9月24日由稽查人員查察西嶼橫礁村「安發」商店,並非「合發雜貨店」。當時稽查人員進入店內時,發現店內櫃子公開陳列菸品的方式,違反「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的規定,稽查人員向業者說明並輔導如何合法陳列菸品,業者也配合立即改善,過程態度溫和,尚無報導所訴對業者有糟蹋之嫌。

「菸害防制法」對於販賣菸品的場所,均明定限制菸品陳列的方式,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耐心輔導及協助業者知法並合法販賣菸品,不希望業者因陳列菸品方式觸法,而受到處罰。請各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依「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菸品展示方式如下:

一、菸品展示應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為菸品展示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販賣場所之菸品展示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

三、同一品項之菸品展示,以所販賣最小單位菸品之最大表面為限。

四、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所展示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固定式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長蕭靜蓉呼籲,「菸害防制法」對於販賣菸品的場所,均明定菸品陳列的方式,希望各販賣菸品的商家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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