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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規定

【本報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18日修正發布「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申請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等事務應符合規定。

考量民眾生命安全,針對公司、團體及機關(構)租用漁船從事水產、海洋及漁業相關活動,除限制申請租用漁船從事之項目及申請單位資格外,從事調查研究、協助作業及拍攝等相關人員,應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才能申請租用漁船出海:漁業署指定四小時之研究作業人員安全實務訓練結業證書、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及合法潛水機構所核發開放性水域潛水員證照。

租用漁船應填具申請書,向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漁業署建置之「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上傳所規定文件。另出海時間、進出港報驗、保險、救生衣、出海人數等事項亦加以規範。本管理措施詳情及申請資格及方式可至漁業署網站查詢,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電話06-9262620或前往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詢問,至於研究作業人員安全實務訓練相關事宜,請逕向漁業署洽詢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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