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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使用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本報訊】民眾詢問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都没有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土地稅減免規則地1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外,餘按千分之6計徵地價稅,惟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民眾持有土地如符合前述免徵規定者,須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經審查符合者,即可自免徵地價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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