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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不因戶籍遷出而影響適用稅率

【本報訊】房屋稅「住家自住用」稅率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認定要件並不相同,非兩者均以戶籍為認定要件,房屋稅以實際居住使用認定,地價稅係以戶籍遷入與否為要件。

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以住家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規定,應儘速向本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0、226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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