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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 可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本報訊】未設管理人之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10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會寄送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如要使用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房屋稅者,亦可一併提出申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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