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後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10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會寄送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如要使用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房屋稅者,亦可一併提出申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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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9月 13,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