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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物 依法須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民眾於房屋頂樓或是房屋前後增建建物,或將陽台圍用、房屋增建夾層、電梯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依法均須併入房屋稅課徵範圍,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物,也不例外。

房屋不論有無使用執照,如有新、增、改建情形,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本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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