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並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二、申請流程:
(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4.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A.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B.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C.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核發雇主資格核可函給申請人,申請人據以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再向勞動部辦理招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