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即使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係供商號經營使用,或是堆放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作為商號之倉庫,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課徵是按月計算,如實際已作住家使用且商號均以遷出該址,應即早申請以適用較低稅率核課。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0、226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