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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

【本報訊】目前本縣房屋稅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使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補習班、非住家非營業用2%。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即使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係供商號經營使用,或是堆放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作為商號之倉庫,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課徵是按月計算,如實際已作住家使用且商號均以遷出該址,應即早申請以適用較低稅率核課。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0、226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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