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指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有學校、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金融機構、郵局、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教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旅館、商場、餐飲店、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等場所。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行為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呼籲屬於禁菸場所之相關業者,如發現有癮君子在禁菸場所吸菸,請協助衛生局取締,並送至衛生局,衛生局會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