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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屋契約9/1上路 房東房客權益更有保障

【本報訊】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於109年9月1日生效。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民眾於租屋簽約時,應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租賃糾紛。

縣府財政處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縣府財政處提醒,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民眾如有需要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或澎湖縣政府財政處網站「租賃住宅服務業專區」(網址:https://www.penghu.gov.tw/finance/home.jsp?id=170)查詢下載使用。

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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