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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被註銷 續後如符合免稅條件時須重新申請

【本報訊】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經核准後,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果免稅條件消失,被稅務局註銷免稅,就會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續後如符合免稅條件時仍須重新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起始享有免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縣申請免徵牌照稅車輛主要為離島免稅車及身心障礙免稅車二種:

一、適用離島免稅車輛:車輛符合離島免稅要件(1.車籍屬澎湖縣2.於澎湖地區使用3.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 ),可向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如將車輛託運至台灣本島,即不符合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赴臺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若經稅務局註銷免稅,嗣後車輛又運回澎湖使用,符合免稅條件者,仍須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適用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自108年8月起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照、本人沒有車輛,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才能適用免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核准免稅之車輛,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身心障礙者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等情形,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嗣後因重新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等且車輛屬於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所有或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部分,仍須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始能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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