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漁港法第19條規定:「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未經許可,私自於港區擺設瓦斯桶、攤位及電力設備者,將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本次稽查結果僅有2組攤位現場違規,經現場勸導後當日已改善完成,其餘攤位經白沙鄉公所、村辦公處協助宣導後,於稽查前即已改善完成。
縣府工務處表示,縣長賴峰偉一向重視港區設施品質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為此,縣府工務處對於港區私設攤位,將嚴加取締。本次稽查,感謝縣府警察局、農漁局及白沙鄉鄉公所參與及合作,同時感謝鳥嶼村辦公處協助宣導法令,期望未來鳥嶼漁港再無攤位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