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一般民間買賣不動產習慣上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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