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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開花母蟹 違反最高可罰15萬元

【記者鄭家瑜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103年起公告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並規定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鏽斑蟳(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仔)、遠海梭子蟹(沙蟹、花市仔)、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善泳蟳(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旭蟹。

農漁局表示,倘發生誤捕情形,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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