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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限自用 成品及半成品每戶不得超過 100公升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所謂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或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從事酒產製之民眾,除未逾100公升且供自用者外,均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產製、進口均屬特許行業,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酒品,均屬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對產製、輸入、販賣、運輸或轉讓私酒均定有罰則。其中產製私酒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之私酒,沒收或沒入之。為避免民眾不諳菸酒管理法令而遭受重罰,特予呼籲遵守規定。

最後,縣府財政處為維護原住民權益,特別提醒慶典期間如有產製酒品需求,「供自用」且「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未超過100公升者雖有不罰之規定,但仍不得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之行為,以免受到重罰。民眾如有菸酒法令相關疑義,可撥打菸酒檢舉申訴專線(06)926381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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