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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單寄存於郵局 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忽視

【本報訊】民眾繳納房屋稅遲延常以未收到稅單為由提出異議,事實上,行政文書之送達,在無法送交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依規定得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即將行政文書寄存於郵局,並作成郵件送達通知書,通知郵件應收受人前往郵局領取,此時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房屋稅繳款書送達,均優先寄送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倘無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始寄送戶籍地址,無論送達地為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或戶籍地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繳款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文書之日期而發生效力。

呼籲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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