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法第18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該在稅單所載開始繳納的日期前送達納稅義務人。而稽徵機關送達稅單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在監服刑,稅單則送交監所長官代為轉交,如果是在服役中,稅單則是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如果都無法送達到納稅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也無法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的人員時,也可將稅單寄存在送達地方的郵政機關,同樣有送達的效力。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會被罰滯納金外,如被移送執行,也會增加執行費用,請納稅人不要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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