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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提醒雇主不得代扣外籍移工證件財物

【本報訊】部份雇主為了防止外籍移工逃逸,擅自扣留其護照、居留證,甚至代為保管銀行存摺,縣府社會處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限期未改善,將依法查處。

社會處表示,雇主有時為了防止外籍移工逃逸,會扣留外籍移工護照或財物,特別是初次僱用外籍移工的新雇主,較容易違反此規定。自98年7月1日1955外籍移工保護專線開通後,類似的外籍移工申訴案件也非常多,雇主不得代為保管證件與財物。目前外籍移工查察員進行入國訪視時,也會對雇主做相關規定的宣導。若接到外籍移工申訴此類案件,也會請仲介公司協助與雇主溝通。

另外,如果雇主違法行為確定遭受處分,受理委託辦理聘僱外籍移工的仲介公司也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未善盡受任事務」而受到處分。社會處提醒仲介公司與雇主請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代扣外籍移工之證件與財物,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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