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三、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六、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
特別提醒您,若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全戶遷出,即不符合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再將戶籍遷回該址,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