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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起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5000元

【本報訊】自109年7月6日起本縣申請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如農變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及「申請核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案件之審查規費將有所調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反映「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及「申請核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等案件審查作業之實際行政成本,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業於109年7月3日公告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並於同年7月5日起實施。

依據農委會公告之「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有關「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如農變建)」審查規費由每件新臺幣2仟元整調高至3仟元整;本縣各公所辦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審查規費土地,原則上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5百元整,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3百元整(原每筆加收2百元整),倘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5百元整;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3百元整。

另新訂「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審查規費每件收取新臺幣1萬元整。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仟元整;新訂「申請核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規費,每件收取新臺幣5仟元整。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向本縣鄉(市)公所或農漁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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