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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出資建屋以其直系親屬名義登記為房屋起造人 記得申報契稅

【本報訊】多數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報繳契稅,但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前述情形由於起造人並未出資,實際上其仍屬於地主贈與房屋給予其直系親屬,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並繳納贈與契稅。

貼心提醒您,如有類似前述以直系親屬為起造人,地主為實際出資興建者,仍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經稅務局查得後除補繳稅款外,將會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之罰鍰。民眾如有應報繳契稅情形者,請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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