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車主,務請於收到稅單後,儘速於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否則除了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外,若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還要依28條1項處應納金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經裁處罰鍰者,前揭已納之滯納金可退還。倘車輛逾期6個月未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車輛牌照者,如仍需使用,請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若在未辦妥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28條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按補稅金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再次呼籲,除請車主依法按期納稅外,亦請依行車執照所記載檢驗日期,按時驗車,以免受罰。如有其他疑義,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