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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 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本報訊】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變更用途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地上房屋僅部分面積供營業出租使用,則可按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提醒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請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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