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及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到場備詢,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民眾,如果接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提供資料或備詢的公文,無法按時到場時,可與承辦人員聯絡,改訂到場備詢時間。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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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6月 30,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