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提醒駕駛人,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另外,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警察局局長楊鴻正特別要提醒駕駛朋友,左(右)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或變換車道時,未先顯示欲變換車道之方向燈,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正確打方向燈、才能保障自身及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