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指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去(108)年已修正,規範建商或不動產仲介業,應充分揭露買賣標的樓頂平台有無經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設置的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及建物中有無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所在樓層,以提供消費者更詳實的房屋現況重要資訊,有助於消費者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
新修訂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已於109年5月1日上路,民眾在簽約前,記得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反映,縣府將要求建商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縣府財政處也提醒,5月1日起不動產仲介業受託銷售成屋物件,應使用新版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供解說,並呼籲民眾購屋前應停看聽,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財務能力。若民眾發現仲介未依修訂後的不動產說明書製作及提供解說,可向仲介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檢舉。民眾如有需要新修正公告版本可至「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1.aspx )」及「澎湖縣政府財政處網站-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網址:http://www.penghu.gov.tw/finance/home.jsp?id=169)」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