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例如:房屋面積30平方公尺,其營業部分面積最低不得少於1/6,即5平方公尺應課徵營業用,餘25平方公尺仍維持住家用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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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16,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