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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空污費已開徵 期限內申報繳費免受罰

【記者李三祿報導】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環保署自107年6月29日修訂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下稱空污費)」之辦法,針對公私廠所製程中所產生的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法有效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上,藉由經濟管制手段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以達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環保局表示,依法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月底前,自行向指定代收金融機構繳納前一季空污費,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報書及繳費單據辦理申報作業。利用網路申報不僅能達到環保目的,更能提高申報正確率與大幅縮短申報時程。

本年度第1季空污費自109年4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至4月30日止,環保局籲請業者應於4月30日最後一天申報日,完成第1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繳費作業,以免漏報受罰。公私場所若有不清楚本身是否需申報及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或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網路申報操作問題,可以電話洽詢環保局(06-9221778),環保局將會提供最詳盡的網路申報相關服務及說明,亦或上網至環保署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http://air10.epa.gov.tw/)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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