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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回收再利用 循環再生變黃金

【記者莊惠惠報導】為加強促進資源循環再生,環保署從民國94年起推動家戶垃圾源頭減量強制分類,將家戶垃圾分類為「一般垃圾」、「資源回收」、「廚餘」等三類,以利末端回收處理。如有違反,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縣府環保局針對轄內垃圾辦理垃圾車隨車破袋檢查,仍發現為數不少廚餘參雜於一般垃圾中排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民眾排出廢棄物時,應將垃圾分類,目前規定之分類為「資源」、「垃圾」及「廚餘」,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及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

平時應做好廚餘分類回收,並透過生物醱酵作用轉化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處理方法製成堆肥,提供機關、學校、社區及個人植栽綠化使用,可使廚餘得以創造循環再利用之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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