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二、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三、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四、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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