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承攬契約如書立2份正本並由簽約雙方各執1份,則應各自繳納印花稅。如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亦應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持有1式2份之契約,則只需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即可,其餘可視為副本免予貼花,惟印花稅檢查時,民眾需主動提示已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正本供檢查,以免事後認定困難。
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