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明定獎勵條件為:1.休漁獎勵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2.漁船須符合當年累計出海作業90天以上;3.累計在國內港口停航120天以上。
申請休漁獎勵金者,應檢規定文件1.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2.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由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3.領據;4.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於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向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或撥澎湖區漁會06-926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