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6條明文禁止「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行為。對虐待行為者的處罰,動保法另再依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若是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罰比較輕微,只有罰錢的規定,違者處1萬5千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除非五年內故意再犯,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縣府呼籲勿自行使用殘忍或錯誤方法來傷害動物,請有心人士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倘民眾發現有任何動物虐待案件(人事物),可向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檢舉,電話:9212839,一起努力杜絕傷害發生,也更需要大家幫忙蒐集證據,以處罰施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