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非法車輛若發生事故並無相關保障,故民眾勿因貪小便宜而租用。租車時最清楚可供辨識該車是否為合法出租車輛處即是行照上車種係註明「租賃」小客車而非「自用」小客車,另亦可由車牌號碼作辨識,舊式車牌號碼,英文字母應為2碼相同,如AA-***或JJ-***或***-RR,新式號牌為前3後4碼,第1個英文字母是”R”(rent租用)開頭,例如RAA-****或RBC-****。
租用合法車輛民眾,業者均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規定將汽車出租單及行照交與承租人,並明示承租人應隨車攜帶備查,本站執行查察時若未能出示時,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規定處租賃業者9,000元至9萬元罰鍰。
民眾若有發現非租賃車業者出租自用車情形,歡迎檢附相關租車文件或收據逕向本站檢舉,經本站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處駕駛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本站亦將持續加強查察,大家一起為澎湖營造一個更優質的租車及旅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