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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環保標章申請案件驗證作法

【本報訊】依據109年2月27日「109年度第1次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決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環保標章申請案件驗證作法如下:

一、展延申請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無法進行現場查核者以致無法完成審查(無其他不符合事項),驗證機構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與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暫時展延原證書使用期間,但每次以3個月為限。待疫情解除(未列於武漢肺炎發布一、二、三級警告地區)後,原則3個月內完成現場查核,並經驗證機構驗審會審查通過後核發展延證書(有效期限為原證書到期日後1天起算3年)。

二、新申請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無法進行現查 核者,目前驗證機構仍受理業者環保標章產品新申請案。但應於業者申請時告知目前處理方式,待疫情解除(未列於新冠肺炎發布一、二、三級警告地區)後,原則3個月內完成現場查核,並經驗證機構驗審會審查通過後核發證書。

三、疫情解除之標準,未來因應疫情採滾動式調整,以保護稽核員為原則,適度調整現場查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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