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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簽訂後因故解約 已繳納之印花稅尚不得申請退還

【記者張小瑜報導】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訂立契約時要審慎考慮,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導致損失已納之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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