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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 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項目使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財政處提醒鄉親: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經申請容許後,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下列使用:(一) 申請作農業、畜牧、養殖設施使用者請向本縣農漁局申請容許使用。(二)申請興建農舍者,請向縣政府建設處申請建築執照。(三) 申請作戶外廣告設施者,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請向縣政府建設處申請容許使用。

財政處說明:如計畫於農牧用地上從事汽車修理業、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土資場、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廢棄物處理場、加油站……等,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設置並經農漁局同意變更後,向縣府財政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後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如未申請核可,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近年來,內政部已導入衛星資訊科技,藉由空中衛星監測下,遏止土地遭不肖人士惡意違規使用,倘有違規情事發生,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縣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改善,提醒鄉親注意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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