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法令規定,營業用房屋之認定,尚有下列兩種情況:1.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2.房屋原有營業商號登記,該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在屋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如果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