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自動輪播廣告(右)橫式1欄
熱門文章

自動輪播廣告(下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1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2欄

房屋提供未辦營業登記商家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有民眾反應其所有房屋只是提供朋友做倉庫使用,卻遭稅務局通知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當事人不解該屋並未作營業使用,而且也未向朋友收取租金,為何要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般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法令規定,營業用房屋之認定,尚有下列兩種情況:1.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2.房屋原有營業商號登記,該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在屋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如果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


隱私權保護政策  新聞授權規範
Copyright © 澎湖日報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澎湖日報 & 瑋瑜有限公司
& OddThemes